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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一00年*月*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假*縣*市*路*號*樓召開本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100年*月*日至*月*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0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號
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
2.持股需達1%以上
3.以一項為限
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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