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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刊登報紙1字不到1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刊登報紙1字不到1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刊登報紙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公司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董事會召集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公司受理持股1%以上之股東書面提案相關問題等分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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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1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字第*號
主旨: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規定及本公司100年*月*日第*屆第*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九時零分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號*F
三、會議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1、99年度營業報告。2、99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99年度決算表冊。2、本公司99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臨時動議。
六、依公司法一六五條規定,自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98年*月*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辦理過戶。
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二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查詢。
八、股東如欲依公司法172-1條規定提出議案者,本公司訂於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受理,務請依規定註明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於100年*月*日下午五時前﹝郵寄者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或送達受理提案處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部﹝地址: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號,電話:*﹞。
九、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公告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股東臨時會。
依據: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一00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00年*月*日(星期*)下午二時。
二、開會地點:*縣*市*街*號 會議室
三、會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臨時動議
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一00年*月*日起至一00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一00年*月*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證券股務代理部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電話:*) 辦理過戶手續。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一00年*月*日前寄發各股東,本公司股東屆時如未收到開會通知者,請提供股東戶號、戶名逕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補發。
六、特此公告。
公告**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股。
8.公開銷售股數:*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暫訂每仟股得認購*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度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一百年*月*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
二、開會地點:**市*區*路*號*樓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一百年*月*日起至一百年*月*日止(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聯絡人:*,電話:*。
五、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六、特此公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股第*號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一百年*月*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股務代理業務,特此公告。
二、說明: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辦理。
2‧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市*路*段*號*樓,電(02)****-****。
3‧服務項目:辦理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職權設定、消滅、掛失、撤消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投票與投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100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100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會議中如何做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277條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2/3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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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1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
*字第*號
主旨: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規定及本公司100年*月*日第*屆第*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星期三)上午九時零分整。
二、開會地點: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號*F
三、會議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1、99年度營業報告。2、99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99年度決算表冊。2、本公司99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臨時動議。
六、依公司法一六五條規定,自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98年*月*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辦理過戶。
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二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查詢。
八、股東如欲依公司法172-1條規定提出議案者,本公司訂於100年*月*日起至100年*月*日止受理,務請依規定註明股東戶名、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地址,於100年*月*日下午五時前﹝郵寄者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或送達受理提案處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部﹝地址: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號,電話:*﹞。
九、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公告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股東臨時會。
依據: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暨本公司一00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00年*月*日(星期*)下午二時。
二、開會地點:*縣*市*街*號 會議室
三、會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臨時動議
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一00年*月*日起至一00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一00年*月*日下午五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證券股務代理部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電話:*) 辦理過戶手續。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一00年*月*日前寄發各股東,本公司股東屆時如未收到開會通知者,請提供股東戶號、戶名逕請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補發。
六、特此公告。
公告**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改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元溢價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股。
8.公開銷售股數:*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暫訂每仟股得認購*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度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一百年*月*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
二、開會地點:**市*區*路*號*樓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於一百年*月*日起至一百年*月*日止(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送達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聯絡人:*,電話:*。
五、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六、特此公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年*月*日***股第*號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一百年*月*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股務代理業務,特此公告。
二、說明: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辦理。
2‧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市*路*段*號*樓,電(02)****-****。
3‧服務項目:辦理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職權設定、消滅、掛失、撤消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投票與投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100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100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會議中如何做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277條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2/3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有限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刊登報紙分類廣告-有限公司召開年度股東常會公告登報紙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股東常會公告,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等便宜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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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一00年*月*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假*縣*市*路*號*樓召開本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100年*月*日至*月*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0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號
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
2.持股需達1%以上
3.以一項為限
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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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配合的律師事務所、地政士事務所、會計師及書局、文具店、派報社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詢問專線:02-22616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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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科技(股)有限公司召開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一00年*月*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星期*)上午*時,假*縣*市*路*號*樓召開本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100年*月*日至*月*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100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號
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至受理期間:100年*月*日
參.應注意事項
1.以書面提案
2.持股需達1%以上
3.以一項為限
4.300字為限(包括標點符號)
5.不得於非受理期間提案
6.不得提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案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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