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刊登報紙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財產清冊一份。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資料來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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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等公告刊登
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辦理。
http://www.yp123.tw/server_list.asp?pid=51
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公告
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000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000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第3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二.代表法人之董事:000。三.董事印鑑
一段稿收費13元,五段稿收費40元(1字低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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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辦理。
http://www.yp123.tw/server_list.asp?pid=51
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公告
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000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000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第3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二.代表法人之董事:000。三.董事印鑑
一段稿收費13元,五段稿收費40元(1字低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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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如何申請成立基金會籌備會 - 刊登報紙廣告
籌備會公告 協會學會公告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 基金會公告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 財團法人公告 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告 聲起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變更登記公告登報 法人登記簿 法人登記證書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79
一、申請須知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如何申請成立籌備會基金會--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資料來源 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籌備會公告
00年0月00日OO字第0000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依據「OOOOOOO」,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二.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一.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核准設立之團體、機構、組織:二.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人士在我國有居留權資格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可成為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號**樓之00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向前項地址索取勝附回郵信封)主任委員
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X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xxxxxxxxxx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XX路XXX號X樓,電話:0000-0000,聯絡人:XXX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XXX
籌備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98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98年1月11日起至 民國99年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OOO
徵求會員公告
台灣OO會徵求會員准予設立文號:內政部98.07.01台內社字xxxxxxxxxx號
本會宗旨:ooo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成立大會前最後申請日期:98年O月O日地址:台北市OO路O段O號 電話:07-xxxxxxx 傳真:07-xxxxxxx
發展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 啟示公告
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
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OOOOOO。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
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秘書:000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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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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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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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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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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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資料來源 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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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依據「OOOOOOO」,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二.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一.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核准設立之團體、機構、組織:二.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人士在我國有居留權資格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可成為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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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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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98年1月11日起至 民國99年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OOO
徵求會員公告
台灣OO會徵求會員准予設立文號:內政部98.07.01台內社字xxxxxxxxxx號
本會宗旨:ooo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成立大會前最後申請日期:98年O月O日地址:台北市OO路O段O號 電話:07-xxxxxxx 傳真:07-xxxxxxx
發展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 啟示公告
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
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OOOOOO。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
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秘書:000小姐。
請將您所要刊登的內容及您的連絡方式傳真至02-22660730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與您連絡(傳真請留您的聯絡電話及姓名)並估價(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刊登後寄送見報的報紙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報紙廣告刊登 專線02-22616645或0939-439709 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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