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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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汽車機車拒不過戶註銷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
2.刊登報紙一天並將買受人名稱、車別、車號刊登清楚,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
3.營業車、大自客(貨)車、教練車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4.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5.被委託者,請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核對。
6.動保車輛,須先辦理註銷登記。

催辦過戶申告單(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號
業已於**年**月**日 □出售 □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 ***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車主:***啟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號業已於99年*月*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台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車主:***啟

***所有輕機車車號*於99年*月*日賣給**車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請於見報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登報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宣告死亡)、公示送達、法拍屋公告、海外航空版(國外版)、夫妻分別財產制、法人變更及設立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清算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及各類小啟遺失等報紙廣告登報服務。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線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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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616645 曾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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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監理處地址: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 電話:02-276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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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理站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 電話:03- 9658461

花蓮監理站地址: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 電話:03-8523166-9

玉里監理分站地址:花蓮縣玉里鎮永昌里中華路427號 電話:03-888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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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區監理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 電話:08-2332407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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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法人團體申請登記章程

祭祀公業法人團體申請登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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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及有關證件等徵求異議。
依據:
一、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 祭祀公業***申請人***先生99年*月*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申報人:***。
(二)住址:**縣**鎮**村**號。
(三)奉祀所在地:**縣**鎮**村**號。
二、申請人系經現在所列已知派下員過半數以上之推舉為申請人並具結推舉書為據。
三、公告項目:
(一)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二)有關其他證件:沿革。
(三)上列文件均分別張貼於**縣**鎮公所及本鎮中民里辦公處公告欄暨本祭祀公業奉祀所在地門首。
四、公告期間:一個月(自刊登新聞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於公告之日起將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資料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五、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遺漏、不實或有其他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六、公告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報人之申復書之次日起30日內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問題發生,應由申報人負全部責任,本所概不負責。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第一條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加強其管理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為之。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單位)管轄者,民政機關(單位)受理時應相互會知。(一)申請書。(二)沿革。(三)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四)土地清冊。(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六)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定約者,免附。祭祀公業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
第三條 申報時應檢具之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指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第四條 民政機關(單位)於受理申報後,應於當地市、鄉、鎮、區公所侑祭祀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派下全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第五條 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民政機關(單位)提出。民政機關(單位)應於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申請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第六條 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逾期未向民政機關(單位)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民政機關(單位)應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
第七條 民政機關(單位)受理祭祀以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報。民政機關(單位)將異議人之異議書繕本轉知申報後,申報人未於二個月內提出申復書者,應駁回其申報。
第八條 民政機關(單位)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內應載明:「祭祀公業○○○派下計有○○○等○○人,經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特此證明。又本證明係應當事人之申請而發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
第九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書,敘明理由,申請民政機關(單位)公告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第十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土地清冊內有漏列或誤列土地者,得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更正土地清冊。利害關係人如下該更正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辦理。
第十一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系統表,(四)拋棄書(無者免),(五)派下員變動名冊,(六)規約(無者免)等文件,向民機關(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如有異議,應比照第五點、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祭祀公業派下權之繼承或喪失,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依民事習慣定之。
第十三條 祭祀以業應設置管理人,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集派下員大會。管理人死亡或因故不召開派下員大會時,經派下員全體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並報經民政機關(單位)之許可,得召開派下員大會。
第十四條 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時無原始規約,而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始訂立規約者,應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規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一)祭祀公業名稱、目的及住址。(二)派下員資格。(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變動之方法。(五)處分(包括設定負擔)財產之方法。(六)祭祀以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法。管理人為訂立規約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民政機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將會議紀錄送民政機關 (單位) 備查。
第十五條 祭祀公業規約之變動,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有變動者,應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再檢具(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前後之規約。(三)派下同意規約變動之證明等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
第十六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規約(無者免)。(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無須公告,如對該管理人之變動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第十七條 新管理人選定後,應檢具其經民政機關(單位)備查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管理人依前點規定辦理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如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應將異議書繕本轉知管理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管理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訴請法院裁判,並將訴狀繕本送地政機關,俟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辦理。管理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復書者,地政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異議人未依前項規定出起註證明者,地政機關應依申請人所提備查文件辦理登記。
第十九條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抄錄或閱覽。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要點規定之程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祭祀公業之解散,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並報請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以財團法人為之。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屯財團法人者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第二十四條 民政機關(單位)對於申報清理及備查之祭祀公業,應備專冊建檔管理永久保存。地政機關對於祭祀公業土地應造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祭祀公業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要點修正前曾經民政機關(單位)受理之未結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一六七五七一號令公布。為儘速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因此,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應落實清查作業,以達清理之效。爰參照「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規定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共計六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第二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訂定清查之期間(第三點)。
四、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第四點)。
五、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第五點)。
六、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第六點)。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規定一:為落實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以達清理之效,特訂定本原則。
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規定二:依本原則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其分類如下:(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1)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2)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說明:一、訂定本原則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二、第一款所謂清理,係指經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至於清理後土地登記簿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不必列入清查。三、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如祭祀公業張○○。四、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前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清理之土地,係指土地登記簿以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公山等名義登記者。」規定。如公田張○○、鐘子壽嘗、邱杰嘗。查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十月六日臺內民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之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八九○二五○六號函)五、第二款第二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六五頁、第七六六頁、第八二九頁規定。

規定三: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自本原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說明:一、由於應辦理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多屬日據時期或臺灣光復初期登記之權利,其名稱認定不易,種類繁多複雜,又常具有地域性,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登記情形不一,且筆數多面積大,有些資料不全,必要時尚須實地調查,限於經費、人力,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二、依祭祀公業清理實施計畫,祭祀公業土地清查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應於一年內完成,爰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期間。

規定四: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辦理範圍。
說明: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

規定五: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二)登記機關以電腦搜尋,並以人工查閱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建物填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逐筆清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必要時,得向稅捐、戶政、民政相關機關查調資料。(三)登記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第二點分類基準及第一款民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初步分類,並將前款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及相關資料,登錄於土地清查表(如附表)。已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一款,未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二款,函送鄉(鎮、市、區)公所。(四)(鎮、市、區)公所辦理公告,並通知尚未申辦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說明:一、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 二、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包括已依有關法令清理者及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爰於第一款明定請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業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及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三、登記機關應於期限內以電腦查詢並以人工查閱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清查轄區已登記之祭祀公業土地,並將土地或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權利範圍、利害關係人姓名、住址、地上物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登錄於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表,依鄉(鎮、市、區)分別造冊,送公所辦理公告或受理申報事宜。

規定六: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說明: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以資遵循。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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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清算程序」?
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並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且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經法院駁回,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將公司所有財產全數處分,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並於完結清算時,再向法院聲報,經准予核備後,其清算程序方屬完結。該局對公司欠稅辦理清算之案件,除檢查清算人是否依法執行各項清算程序外,並逐案調閱清算公司之財產資料,查明所有財產是否已依法處分、繳納稅捐,否則將追究清算人之繳稅責任。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據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規定繳納欠稅,而逕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同樣會被追繳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亦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1公司解散登記/約7天
2各類所得扣繳申報/1天
3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約12天
4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資料齊全/10天內
5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3天
6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1天
7所得稅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8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拍屋拍賣公告、國外版公告、股票遺失、支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清算公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籌備會基金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招標公告、祭祀公業公告、債權轉讓公告、公司股東會議公告、徵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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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616645 曾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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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遺失豋報作廢-刊登廣告遺失啟示/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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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範本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ab*******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稅籍編號****,統一編號*********聲明作廢。負責人***
遺失**年*-*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至ab*******號(二聯式發票)計***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至cd*******號(三聯式發票)計***張特此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辦理印尼護照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 + 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範例範本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國籍:印尼 姓名***n 護照號碼:AK****** 出生年月日:1979.*.*,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政府核發立案證書/使用執照範例範本
遺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動產抵押工(*)*字第******號證明書副本一份(含契約書及明細表)聲明作廢****(股)公司***
遺失使用執照**工管(使)字第*****號登報聲明作廢所有權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設字第**********號登報作廢中華民國******交流協會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台內社字第***號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乙紙及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乙紙聲明作廢**會理事長***
遺失台北縣政府核發社補教社字第*號**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縣**鄉公所*年*月*日發*字第*號完工證明,遺失人***。聲明登報作廢

人壽保險送金單/旅行平安險收據範本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人壽第***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遺失**人壽送金單號碼:*********聲明作廢
茲因不慎遺失**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費送金單第*號一式四聯,特此聲明。遺失聲明人:**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任職於**人壽**通訊處,民國99年*月間,因公事包遭竊,遺失**人壽續期保費送金單收據號碼:*。利息送金單收據號碼:*。聲明如虛偽,致公司或其他第三人發生權益損害,本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遺失**人壽第*號旅行平安險暨收據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印鑑聲明作廢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本行號用於商業登記用之行號印鑑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商行 ***啟
遺失**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企業有限公司***。
遺失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用公司及代表人印鑑聲明作廢。**旅行社代表人***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會員證/識別證/機構證/工作證/上課證/執業證遺失登報範例
***遺失**高爾夫球具樂部個人會員證乙張會員卡號*****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第**號會員卡壹張及面額新台幣(佰(拾萬元保證金收據壹張聲明作廢 會員***
遺失***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股份有限公司遺失福委會機構證,證書編號 *****聲明作廢
***遺失**期貨期貨業業務員工作證與期貨業顧問業務員工作證特此登報作廢
遺失**上課證一張,登報聲明作廢,登報人:***,身分證字號********。
本人***,遺失**公司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遺失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證號)**號作廢

契約書/合約書/說明書/當選證書/立案證書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預約單號123456789第一聯客戶聯(黃聯)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業代***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立書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本人***遺失**生前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權狀編號:*********,今聲明作廢。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立書人***
***遺失**房屋租賃現況說明書編號N******聲明作廢
遺失**縣**協會當選證書聲明作廢,理事長***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合約書*第一聯,本人***聲明作廢
***不慎遺失*年*月成立之立案證書乙紙,核准案號:*號,特此聲明作廢。***啟

房屋/車位/骨灰位所有權狀登報範例
茲遺失***使用權證塔位編號:*****使用證號:***計壹只,聲明作廢。聲明人:***身分證字號:******住址:**市**路**號
本人因遺失**股份有限公司骨灰位權狀,壹張,權狀號碼*。今登報作廢。權狀持有人:***
本人***名下位於台北縣*市*路*號*樓房地契及房屋和車位所有權狀遺失,在此申請登報證明作廢

各類啟示及其他範例
***在外欠債一切行為,其家屬、親戚一概不予以負責,煩請自行找他處理。
***君從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已自本公司離職。***君在外一切行為,係個人任意所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自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其所從事商業相關行為與本公司無關,其對****有限公司名譽、商譽等各方面若有損害或假藉公司名義等情形,****有限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有限公司特此登報聲明中華民國99年*月*日
***99年*月*日有法院開庭通知傳票,請和家人連絡。***

***身分證字號:E*********於99年*月*日**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台北縣第F******號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主証作廢***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畢業證書、學生證遺失登報作廢(該去何處辦理、如何申請?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範例範本
***遺失(99)*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工專(99)專第******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醫事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本人***畢業於**大學***遺失畢業證書特此登報作廢證號:(**)*字第****號
遺失國立**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科畢業證書 本人***登報作廢
本人***遺失**商專夜間二專部**年畢業第**屆**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畢業證書證號(99)*****五專**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學年度**號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遺失私立******學校****科畢業證書,本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9級**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範本範例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範本範例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登報作廢聲明範例範本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 - 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 + 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範例範本
**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股份有限公司三張正本提單S/O:**** B/L No.:TPE******聲明作廢 將來如有任何問題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遺失***所簽發海運出口提單全數正本三套,船名***提單號碼:***,特此公告,聲明作廢。
我司**有限公司,因不慎將**運通有限公司簽出之三正三副一整套提單遺失,提單號為*,船名*,從高雄出運到加拿大,船開時間*。特此登報作廢!

電話:02-22616645 曾經理
傳真:02-226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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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照遺失補照(行照遺失補發,機車行照遺失,行照遺失補辦,行照遺失怎麼辦,行照遺失 驗車,機車行照遺失補發,行照遺失過期,行照遺失如何辦理,行照遺失換發,行照遺失 報廢,行照遺失如何補辦)
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有效期限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4.印章(非越區辦理者免具,親自辦理者可以簽名代替)。
5.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辦理地點:
1.全國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規費:
汽車行照費新台幣二○○元、機車行照費新台幣一五○元(行照有效日一個月內須同時預繳二年之燃料費)。
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違反強制險等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逾指定期檢驗日期之車輛,應先經檢驗合格後,再辦理補照。
3.若遺失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車主聯,不得越區辦理,需回車籍所在地監理單位辦理。
4.離島車輛在本島申請辦理,應填具「拋棄減費申請書」。
5.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護照遺失怎麼辦?(身分證遺失了怎麼辦,身分證遺失申請重辦,身分證遺失如何補辦?如何辦理?如何處理?,身分證遺失怎麼辦?怎辦,身分證遺失要如何處理,身分證遺失掛失處理,身分證遺失補發補辦,身分證遺失該怎麼辦理,國民身分證遺失,新式身分證遺失補發補辦)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一、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一)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二)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申請護照須知)。
(三)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二、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三、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
(一)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四、在國外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一)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三)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四)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
五、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申請護照須知)申請補發。
六、注意事項:
1.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3年為限。
2.護照遺失2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3.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48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4.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3年,則發給3年效期之護照。

居留證遺失/外僑居留證遺失怎麼辦?
找當地警察局外事課申請居留證遺失(毀損)補發
一、填寫申請書一份。
二、繳驗護照正本、原居留證影印本(無則免)。
三、一吋相片一張。
四、須附本人遺失(毀損)切結書正本。
五、外勞須另附下列文件:
Ⅰ、核准函影印本(含外勞名冊)。
Ⅱ、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或在外勞名冊上填註在職證明並加蓋公司及雇主印章)。
Ⅲ、委託他人代申請者,請另附委託書正本乙份。
六、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正。
七、永久居留證遺失,同本方式申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正)


身分證丟掉了怎麼辦?(身分證遺失了怎麼辦,身分證遺失申請,身分證遺失如何處理,身分證遺失如何補辦,身分證遺失如何辦理,身分證遺失怎麼辦?怎辦,身分證遺失要如何處理,身分證遺失重辦,身分證遺失掛失,身分證遺失處理,身分證遺失登報,身分證遺失補發補辦,身分證遺失該怎麼辦,身分證遺失電話,身分證遺失辦理,國民身分證遺失,新式身分證遺失補發補辦)
一、遺失身分證請於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或利用自然人憑證,連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掛失申請作業辦理,網路辦掛失二十四小時受理。
二、國民身分證有滅失或遺失之情形者,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1.本人。2.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3.受委託人(限未成年人之父母委託直系親屬者)。
承辦單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1.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2.當事人(本人)戶口名簿、印章及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
3.由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辦理時,需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補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須親自到戶籍所在地戶政所核對人貌(年滿20歲不得委託辦理,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
5.年滿14歲未成年者申請補領身分證可以委託書委託父母之ㄧ方為之,無須父或母之他方同意;未滿14歲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補領,其父或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附他方同意書,單方監護則免。若以委託方式補領,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委託)以委託書委託直系親屬為之。
6.現役軍人、軍事學校學生補領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在校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就讀學校或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及該部隊長驗印附有照片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其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7.監所收容人申請補發身分證,得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配偶或成年血親辦理。
交付方式:1.當事人或受委託人臨櫃領取。2.法定代理人臨櫃領取。
處理期限:1.證件齊全者,隨到隨辦。2.未附佐證之補證申請,一般為5個工作天發證。
備註:
1.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不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申請人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
2.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補領國民身分證需繳規費新臺幣200元。

換、補發健保IC卡要如何辦理?(ic健保卡遺失,小孩的健保卡遺失補辦,身分證健保卡遺失,兒童健保卡遺失,健保卡遺失了,健保卡遺失申請,健保卡遺失如何申請處理,健保卡遺失如何換新卡,健保卡遺失如何補發補辦,健保卡遺失如何辦理,健保卡遺失怎麼辦補辦,健保卡遺失怎辦掛失,健保卡遺失補發補辦,健保卡遺失辦理,健保局健保卡遺失)
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時,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IC卡上如要印有照片卡,請貼上合規格照片﹙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取得地點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全省各郵局櫃檯,亦可於健保局網站
www.nhi.gov.tw下載取得。
二、申請換補卡類型與地點
1.應繳交工本費200元:可向各地郵局櫃檯、健保局各分局辦理。
身分資料變更(如變更姓名)、更換照片、遺失、毀損(如卡片折損、斷裂)
※身分資料之變更,應由投保單位先行填送「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轄區分局辦理
2.免繳交工本費:可向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或郵遞方式辦理。
其他原因(如卡片未毀損、變形且晶片無刮傷、凹痕,卻無法使用)應繳回原卡
三、領卡
1.分局現場收件
2.聯絡辦公室收件、郵局櫃檯代收、郵寄申請。
四、身分驗證
到健保局各分局現場申請新、換、補健保IC卡時,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則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皆應備齊。

提款卡及存摺遺失(郵局提款卡遺失,銀行提款卡遺失,提款卡遺失補辦,提款卡遺失補發,提款卡遺失怎麼辦)
提款卡及存摺都已經打電話掛失要拿到身份證之後才能辦理,請攜帶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留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至任一郵局辦理(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辦理),補發新卡持卡人須於辦妥掛失手續後依規定辦理補發新卡手續,並酌收工本費50元,約5個工作天(扣除例假日)再親洽原申辦郵局領取晶片金融卡。
(一)本人:同申請時所需證件。
(二)未成年人: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郵政儲金簿、原印鑑及原金融卡(遺失者除外)。
儲金簿掛失補副:儲戶儲金簿遺失,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應留存影本)及原留印鑑親至立帳局(原開戶局)辦理掛失補副手續。另須支付工本費50元。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駕照遺失毀損補發(駕照遺失補發,駕照遺失怎麼辦,駕照遺失補辦,機車駕照遺失,駕照遺失如何辦理,駕照遺失辦理,行駕照遺失補辦,駕照遺失掛失,駕照遺失申請,駕照遺失如何處理,駕照遺失如何補發,駕照遺失如何補辦,國際駕照遺失,監理站辦駕照遺失)
請先至服務中心領取號碼單後等侯綜合單一窗口叫號
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本或僑民居留證正本。
2.印章。(簽章)
3.同組相片一吋二張。
4.破損之駕照。(遺失者免附)
規費:
新台幣200元。
注意事項:
1.受委託者,請攜帶身分證。
2.相片應為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未戴墨鏡光面紙者,未曾作其他用途加蓋騎縫章之相片,且不得持生活照或有背景之相片。3.如有違章請先結案,吊扣期間不得受理,吊(註)銷停考期期滿須重新考領。4.職業駕照已屆審驗期者,應先體檢再辦理審驗後才能補發駕照。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報紙廣告-*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公聽會公告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報紙廣告-*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公聽會公告

報紙廣告-*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公聽會公告

報紙廣告-*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公聽會公告

公聽會公告通知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三天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擬定臺北縣板橋市**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臺北縣板橋市**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99年*月*日晚上7時。
三、開會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公園活動中心)
實施者**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

擬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九十九年*月*日下午七時。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北市**國中)
實施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19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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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19-1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前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29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29-1條
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第十九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
(三)依第十三條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六)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第十九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登報廣告-股東大會/常會決議減資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登報廣告-股東大會/常會決議減資

登報廣告-股東大會/常會決議減資

登報廣告-股東大會/常會決議減資

登報廣告股東臨時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董事會召開股東常會公告,董事會召集年股東常會暨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字第***號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萬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議者,請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股東臨時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告
公告事項: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姓名:***
學歷:**大學金融所碩士
經歷:**半導體稽核專員、**科技財務經理、**科技管理部經理持有股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姓名:***
學歷:**交通管理工程系
經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持有股數:*
以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召集權人於99年*月*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弟二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逐條審查通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二]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下午*時整。
[三]開會地點:**市**區**路*段**號*樓。
[四]召開事由:如下。
報告事項:1.本公司99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9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99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99年*月**日起至民國99年*月**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敬請於民國99年*月*日(星期*)下午*點**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市**路*段**號*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99年**月**日至民國99年**月**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縣**市**街**巷**號*樓之*。
受理處所電話:02-********。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2-********)。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新承接股務代理業務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股第*號函
一、主旨:本公司股務代理部自九十九年*月*日起新承接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0000)股務代理業務,特此公告。
二、說明:
1‧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辦理。
2‧本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市*路*段*號一樓,電(02)****-****。
3‧服務項目:辦理股東之開戶、印鑑變更、住址變更;有關有價證券之過戶、職權設定、消滅、掛失、撤消掛失等之異動登記;有價證券之合併與分割作業;召開股東會之事項現金股利與投票與投利之發放;處理股務相關稅務事項;處理股東查詢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主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經由市場買入賣出方式取得*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如日後取得公司之其他股東願意出售股份,且取得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後,取得人不排除再取得該等股份。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將推派代表人於99年*月*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競選董事及監察人。

變動取得申報:取得人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事項發生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1.所持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
2.取得人為公司者,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
3.取得目的。
4.資金來源。
5.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6.股權行使計畫內容。
7.本次與前一次申報持股總額之變動情形。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更正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2,345,678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股份有限公司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股。
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股。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99年*月*日起經由私募資金方式取得(增加)*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尚不確定。
6.資金來源明細:股東往來借貸*仟萬元整。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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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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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公告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公告台南/高雄/屏東/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等各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公告

社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公告,財團法人基金會,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聲請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內政部社團法人,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99*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學會設立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聲請人完成法人登記程序並繳驗財產已移轉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社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法人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學會。
二、主事務所:**市*區*路*段*號*樓。
三、目的:
四、設立許可機關及日期: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
五、存立時期:永久。
六、財產總額:新臺幣*萬元整。
七、代表法人之理事:***
八、出資方法: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會、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孳息、其他收入。
九、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理事長***台北市*路*段*號。
    副理事長***台北縣*市*路*巷*號。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號*樓。
    常務理事***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理事    ***雲林縣*市*路*號。
    理事    ***高雄市*路*段*號*樓。
    理事    ***台北縣*市*路*號。
    常務監事***台中縣*鎮*路*號。
    監事    ***高雄市*路*巷*號*樓。
十、法人章程、圖記及理事、監事印鑑。
登記處主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玖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等聲請辦理社團法人臺北市**協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法登他字第**號)。
貳、變更登記事項:
一、第6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7屆,理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
二、代表法人之理事:***。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蹤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遺失)、法拍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目前配合的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派報社、書局、文具店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登報公告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傳真:02-22660730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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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臺北縣土城市福仁街49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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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法人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豋報每字不到一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豋報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報紙清償債務事件/請求離婚事件/本票裁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宣告死亡事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刊報紙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99年**月**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元支票號碼SG*******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號
聲請***(即***之繼承人)住臺北市**路*段**巷**弄**號**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1股數1000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市**街**巷**號*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巷**號*樓)於民國九十九年**月**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台北縣**市**街**號**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87654321號,籍設桃園縣**鄉**村*鄰**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年**月**日生),於**年**月**日登山失蹤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山難剪報、搜救工作執行情形報告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居桃園縣**鎮**路**號關係人***住臺北縣**市**街**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為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民國**年**月**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同法第117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號、生前籍設臺北縣**市**街**號**樓)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人,因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請求鈞院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年**月**日板院***OO年度繼字第****號函影本、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補正通知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土地謄本、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桃園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門牌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OO年度繼字****號、OO年度繼字第****號拋繼承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經核***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事件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亦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是本院認以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限期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又按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街**巷**號送達代收人***住臺北縣**市**路**號*樓之*
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市**路*號
兼法定代理人***住臺北市**區**路*段**之**號
相對人***住臺北市**區**路*段**之**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第*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地方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字第*號
聲請人***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知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名不服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票字第***號
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縣*市*路*段*號*樓
法定代理人***住**縣*市*路*段*號*樓
送達代收人***住**縣*市*路*段*號*樓
相對人***住**市*區*街*號*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簡易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樓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56789號
利害關係人***住**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3456789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C123456789號>變更姓氏為母姓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民事庭法官***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刊登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 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法院公告、人事公告等線上刊登。嘉聯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服務中心,代理全國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
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失蹤宣告死亡)、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股票支票遺失)、法拍公告、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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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79080@yahoo.com.tw
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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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乃就法院之管轄予以畫分,就各種不同訴訟,規定其管轄權歸屬;並就法院職員如法官、書記官、通譯在何種情形應行迴避,以保障裁判公正;及當事人之能力(即資格),多人共同訴訟;訴訟代理人、輔佐人;訴訟費用負擔、救助、擔保;訴訟程序中書狀、送達、期日期間、訴訟程序停止、言詞辯論程序、裁判,及訴訟卷宗一一詳予明文,作為一切民事訴訟之歸依。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乃就我國現行三級三審,第一審程序之通常訴訟、調解,及簡易訴訟,從起訴開始,經言詞辯論準備、證據之效力、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到案件之和解或判決,均依序闡明。
第三編規定上訴審程序,乃對不服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上訴於第二審至第三審所應遵守之程序及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第四編抗告程序乃對裁定、異議所為之救濟規定。
第五編之再審程序係對於已確定之判決如有違誤所為之補救辦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是對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以簡捷之方式,迅予確定之程序,以節省法院及當事人勞費。
第七編保全程序,乃因民事訴訟須曠時費日,難保情事未有變遷,如債務人利用時間從中脫產或處分標的物。訴訟結果雖獲勝訴。亦無法實現其訴訟目的,故得以假扣押、假處分方式,以保全將來民事訴訟之強制執行。
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乃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使無相對人或相對人不明時,亦得行使其私權。
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乃分別婚姻事件程序、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禁治產事件程序、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等種種特別人事訴訟關係加以規定,以解決人之身分能力的訴訟。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發票遺失刊登/保險登報作廢-聯合報登報作廢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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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遺失刊登/保險登報作廢-聯合報登報作廢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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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掛失作廢遺失護照居留證、畢業證書、學生證、資格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遺失提單、遺失合約書、遺失訂單、統一發票、汽車買賣契約書、人壽保險、保險送金單、印鑑及設立證書豋報,無論您是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登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真晨報報紙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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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發票及統一發票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ab*******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稅籍編號****,統一編號*********聲明作廢。負責人***
遺失**年*-*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至ab*******號(二聯式發票)計***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至cd*******號(三聯式發票)計***張特此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保險送金單、人壽保險豋報範本、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OO人壽第00000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設立證書及印鑑作廢聲明豋報範本、範例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企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辦理印尼護照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 + 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護照遺失、居留證遺失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畢業證書、學生證、資格證明書登報作廢(該去何處申請、如何辦理?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畢業證書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畢業證書證號(99)*****五專**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醫事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遺失(99)*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工專(99)專第******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學生證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資格證明書豋報範本、範例
**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9級**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建築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海運提單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訂單/合約書遺失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立書人***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立書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業代***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預約單號123456789第一聯客戶聯(黃聯)

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豋報範本、範例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2010年10月3日 星期日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派下全員系統表]-祭祀公業徵求異議登報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派下全員系統表]-祭祀公業徵求異議登報

[派下全員系統表]-祭祀公業徵求異議登報

[派下全員系統表]-祭祀公業徵求異議登報祭祀公業土地分割,祭祀公業土地代書,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鎮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及有關證件等徵求異議。
依據:
一、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 祭祀公業***申請人***先生99年*月*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申報人:***。
(二)住址:**縣**鎮**村**號。
(三)奉祀所在地:**縣**鎮**村**號。
二、申請人系經現在所列已知派下員過半數以上之推舉為申請人並具結推舉書為據。
三、公告項目:
(一)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二)有關其他證件:沿革。
(三)上列文件均分別張貼於**縣**鎮公所及本鎮中民里辦公處公告欄暨本祭祀公業奉祀所在地門首。
四、公告期間:一個月(自刊登新聞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於公告之日起將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資料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五、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遺漏、不實或有其他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六、公告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報人之申復書之次日起30日內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問題發生,應由申報人負全部責任,本所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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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暨法人登記-派下全員證明書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祭祀公業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及應備表件:(業務服務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屋,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申請對象: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書之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相關活動之相片及書面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祭祀公業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以公告徵求異議方式〉。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亦同〈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
(三)受理機關:申報並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民政單位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後段〉。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之公所會同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第9條〉。
(四)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同一祭祀公業有2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
二、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一)申請書。(二)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三)沿革。(四)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五)派下全員系統表。(六)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七)派下現員名冊。(八)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申請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須知及應備表件:
一、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須知:
(一)意義:基於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項〉。
(二)申請對象: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後段〉。
(三)受理機關: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宗教禮俗科〉〈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
(四)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証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方式之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1點〉。
(五)登記程序:祭祀公業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本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第1項〉。
二、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一)申請書。(二)同意書。〈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三)沿革。(四)章程。(五)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如建築使用執照、建物謄本、房屋稅單、門牌証明,如在都市計畫應申請使用分區〉;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六)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七)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八)派下全員証明書。〈內含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九)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祭祀公業法人之監督:
派下員大會召開次數及權限:〈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派下員大會召集之時機及條件:〈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派下員大會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祭祀公業條例第34條〉。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法人管理人、監察人產生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法人管理人職權之限制:〈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
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法人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異議程序:〈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管理人、監察人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及有異議處理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38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不動產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應訂定預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函公所轉報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1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監察人職責:〈祭祀公業條例第42條〉
祭祀公業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法人違法或不當運作時主管機關處理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法人有違反善良風俗,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條例第44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法人解散之程序:〈祭祀公業條例第45條〉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解散後財產清算人:〈祭祀公業條例第46條〉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不能依規定其清算人時,得依聲請或職權選任:〈祭祀公業條例第47條〉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清算人之職務及清算終結前仍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
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第一條
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加強其管理與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為之。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單位)管轄者,民政機關(單位)受理時應相互會知。
(一)申請書。
(二)沿革。
(三)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
(四)土地清冊。
(五)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六)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七)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定約者,免附。
祭祀公業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

第三條
申報時應檢具之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指自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第四條
民政機關(單位)於受理申報後,應於當地市、鄉、鎮、區公所侑祭祀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派下全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第五條
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民政機關(單位)提出。民政機關(單位)應於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申請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第六條
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逾期未向民政機關(單位)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民政機關(單位)應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

第七條
民政機關(單位)受理祭祀以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報。
民政機關(單位)將異議人之異議書繕本轉知申報後,申報人未於二個月內提出申復書者,應駁回其申報。

第八條
民政機關(單位)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內應載明:「祭祀公業○○○派下計有○○○等○○人,經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特此證明。又本證明係應當事人之申請而發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

第九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過半數之同意書,敘明理由,申請民政機關(單位)公告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第十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土地清冊內有漏列或誤列土地者,得檢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更正土地清冊。利害關係人如下該更正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辦理。

第十一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有變動者,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一)派下全員證明書,(二)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三)系統表,(四)拋棄書(無者免),(五)派下員變動名冊,(六)規約(無者免)等文件,向民機關(單位)申請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如有異議,應比照第五點、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祭祀公業派下權之繼承或喪失,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依民事習慣定之。

第十三條
祭祀以業應設置管理人,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集派下員大會。
管理人死亡或因故不召開派下員大會時,經派下員全體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並報經民政機關(單位)之許可,得召開派下員大會。

第十四條
祭祀公業土地申報時無原始規約,而於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始訂立規約者,應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
規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
(一)祭祀公業名稱、目的及住址。
(二)派下員資格。
(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四)規約變動之方法。
(五)處分(包括設定負擔)財產之方法。
(六)祭祀以業解散後財產分配方法。
管理人為訂立規約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民政機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將會議紀錄送民政機關 (單位) 備查。

第十五條
祭祀公業規約之變動,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
祭祀公業派下員如有變動者,應先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再檢具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變動前後之規約
(三)派下同意規約變動之證明等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

第十六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者免)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備查,無須公告,如對該管理人之變動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第十七條
新管理人選定後,應檢具其經民政機關(單位)備查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管理人依前點規定辦理管理人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如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地政機關應將異議書繕本轉知管理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管理人之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訴請法院裁判,並將訴狀繕本送地政機關,俟判決確定,再依確定判決辦理。
管理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復書者,地政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異議人未依前項規定出起註證明者,地政機關應依申請人所提備查文件辦理登記。

第十九條
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單位)申報或備查之文件,得申請抄錄或閱覽。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祭祀公業申報或備查事項、或土地登記事項有異議者,除依本要點規定之程辦理外,得逕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祭祀公業之解散,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並報請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第二十三條
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以財團法人為之。祭祀公業新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他項權利時,除已成屯財團法人者外,應登記為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

第二十四條
民政機關(單位)對於申報清理及備查之祭祀公業,應備專冊建檔管理永久保存。地政機關對於祭祀公業土地應造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祭祀公業已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要點修正前曾經民政機關(單位)受理之未結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一六七五七一號令公布。為儘速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因此,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應落實清查作業,以達清理之效。爰參照「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規定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共計六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第二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訂定清查之期間。(第三點)
四、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第四點)
五、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第五點)
六、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第六點)

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規定一:為落實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以達清理之效,特訂定本原則。
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規定二:依本原則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其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1)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2)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說明:一、訂定本原則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二、第一款所謂清理,係指經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至於清理後土地登記簿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不必列入清查。三、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如祭祀公業張○○。四、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前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清理之土地,係指土地登記簿以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公山等名義登記者。」規定。如公田張○○、鐘子壽嘗、邱杰嘗。查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十月六日臺內民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之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八九○二五○六號函)五、第二款第二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六五頁、第七六六頁、第八二九頁規定。

規定三: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自本原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說明:一、由於應辦理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多屬日據時期或臺灣光復初期登記之權利,其名稱認定不易,種類繁多複雜,又常具有地域性,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登記情形不一,且筆數多面積大,有些資料不全,必要時尚須實地調查,限於經費、人力,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二、依祭祀公業清理實施計畫,祭祀公業土地清查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應於一年內完成,爰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期間。

規定四: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辦理範圍。
說明: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

規定五: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
(二)登記機關以電腦搜尋,並以人工查閱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建物填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逐筆清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必要時,得向稅捐、戶政、民政相關機關查調資料。
(三)登記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第二點分類基準及第一款民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初步分類,並將前款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及相關資料,登錄於土地清查表(如附表)。已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一款,未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二款,函送鄉(鎮、市、區)公所。
(四)(鎮、市、區)公所辦理公告,並通知尚未申辦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說明:一、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 二、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包括已依有關法令清理者及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爰於第一款明定請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業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及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三、登記機關應於期限內以電腦查詢並以人工查閱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清查轄區已登記之祭祀公業土地,並將土地或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權利範圍、利害關係人姓名、住址、地上物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登錄於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表,依鄉(鎮、市、區)分別造冊,送公所辦理公告或受理申報事宜。

規定六: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說明: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以資遵循。

2010年9月22日 星期三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登報紙廣告-盈虧撥補表計算方式/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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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紙廣告-盈虧撥補表計算方式/現金流量表

登報紙廣告-盈虧撥補表計算方式/現金流量表(權益表損益表公告/負債及股東權益公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資產負債表公告)

盈虧撥補表-「盈虧撥補」「盈餘分派」「虧損撥補」
公司法228條第3款
公司每年度終了,必須召開股東會,在會議中董事會除了必須提示過去一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四大報表外,另外還要提示一張盈虧撥補的議案。
裡面載明公司的盈餘要如何分配給股東以及如何填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這張表又稱盈虧撥補表。
公司法第228條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現金流量表
是財務報表的三個基本報告之一,所表達的是在一固定期間(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內,一家機構的現金(包含銀行存款)的增減變動情形。現金流量表的出現,主要是要反映出資產負債表中各個項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並根據其用途劃分為經營、投資及融資三個活動分類。現金流量表可用於分析一家機構在短期內有沒有足夠現金去應付開銷。
現金流量表是一份顯示於指定時期(一般為一個月,一季。主要是一年的年報)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財政報告。這份報告顯示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及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Profit and Loss Account)如何影響現金和等同現金,以及根據公司的經營,投資和融資角度作出分析。作為一個分析的工具,現金流量表的主要作用是決定公司短期生存能力,特別是繳付帳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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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主旨:公告本公司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
說明:
一、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書。
二、上開財務報表已提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承認在案,已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則第八條規定公告。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農業金融法第33條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銀行法第49條(表冊之呈報、公告與簽證)
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無股東會之銀行於董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年報應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除應將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外,並應備置於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銀行法第139條
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銀行法第139-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 
銀行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公告之資產負債表,應按財政部規定之格式編製。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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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投院**99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離婚事件,如公告事項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之下列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1.起訴狀繕本。2.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3.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股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高98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OOO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整在本院第*辦公大樓家事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 彰院***99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00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林鎮中正路36號)家事法庭公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ㄧ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
以上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報紙廣告刊登-法人登記 籌備會公告 公司清算公告 股東會公告登報: 我要刊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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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市**路**號**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99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99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99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99年*月*日至99年*月*0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受理處所:***、***監察人收,台北市**區**路*段*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0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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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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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增資減資公告報紙登報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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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公司合併之程序)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決議之撤銷)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董事選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報紙刊登廣告 報紙分類廣告多少錢?要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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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上市公司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公告,公司增資公告,上市上櫃公司合併公告,取得或處分公告,買回公司股份公告,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公告,公開發行新股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公告,現金增資認股繳款催告)、
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短期補習班,證券期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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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基金會公告,社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登記,設立登記公告,法人登記變更)網路線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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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短期補習班,證券期貨業)網路線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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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減資暨債權人公告,解散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院清算公告)網路線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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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遺失作廢刊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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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負責人***

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8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 + 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海運提單遺失、訂單、合約書、契約書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 :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OO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 立書人***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 立書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OOO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 業代***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預約單號123456789第一聯客戶聯(黃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3)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發票及統一發票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稅籍編號******統一編號*****聲明作廢 負責人***
遺失**年**-**月份空白發票號碼********至********號(二聯式發票)計**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至cd********號(三聯式發票)計**張特此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人壽保險送金單、設立證書、印鑑登報作廢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遺失**人壽第*****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企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辦理印尼護照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2吋,白色背景+光碟片)
@等通知(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護照遺失、居留證遺失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國籍:印尼 姓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1979.**.**,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小啟廣告登報作廢範例
***君從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已自本公司離職。***君在外一切行為,係個人任意所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自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其所從事商業相關行為與本公司無關,其對****有限公司名譽、商譽等各方面若有損害或假藉公司名義等情形,****有限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有限公司特此登報聲明中華民國99年*月*日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99年*月**日有法院開庭通知傳票,請和家人連絡***
***身分證字號:**********於99年*月**日**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個人會員證乙張會員卡號*****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第**號會員卡壹張及面額新台幣*佰*拾萬元保證金收據壹張聲明作廢 會員***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畢業證書登報作廢、各類證書遺失(該去何處辦理、如何申請?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畢業證書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不動產經營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 畢業證書證號(**)******五專國際貿易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OO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工專(80)專第******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學生證遺失、資格證明書登報作廢、各類證書遺失(該去何處辦理、如何申請?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學生證、資格證明書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OO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7級OO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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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民事簡易庭,法院簡易庭,簡易庭判決,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簡易庭地址,三重簡易庭,士林簡易庭,中壢簡易庭,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高雄法院簡易庭,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士林法院簡易庭,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新店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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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金額
為減少煩雜的訴訟程序與縮短民眾耗費在訴訟上的時間和金錢,各地方法院自八十年七月起分別設置簡易庭,受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簡易訴訟程序、非訟及其他等案件,又因案件的性質不同,分為刑事簡易庭和民事簡易庭。
就民事方面,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其標的金額、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當事人亦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適用簡易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有關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有關以下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部分)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收到法院判決,被告仍拒不履行清償債務,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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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北院***99年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店簡字第*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一樓、第*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間返還互助會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股)領取。
二、通知書以黏貼本庭1樓牌示處,係通知此事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中院**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99年度中簡字第****號原告官***及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公告,何謂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證書,存證信函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登報,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程序,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程序,法院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聲請狀,國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格式,公示送達範本,申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要件,支付命令 公示送達,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效力,刊登公示送達,如何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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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北簡易庭
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三重簡易庭
地址:24141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士林簡易庭
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
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桃園簡易庭

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
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新竹簡易庭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
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
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苗栗簡易庭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中簡易庭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
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
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埔里簡易庭
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
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虎尾簡易庭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
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簡易庭
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南簡易庭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
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
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
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簡易庭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
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
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
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簡易庭
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
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東簡易庭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基隆簡易庭
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簡易庭
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
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簡易庭
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
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金城簡易庭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