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及相關表件」各乙份,請貴班儘速依說明來府辦理登記,以免違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7日台社(一)字第097024725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於97年12月15日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發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復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指定適用之對象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應於98年6月30日前來府辦理登記。
四、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之規定,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
五、本案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或「直轄市或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補習班登記/變更申請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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