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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刊太平洋日報海外版/英文中國郵報-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
刊太平洋日報海外版/英文中國郵報-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刊登國外版公告,國外版公告聯合報,國外版報紙,國外航空版,海外版 英文
登報國外航空版公告等民事裁定、判決公告、公示送達公告以國際婚姻案件、清償債務事件、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為主。報紙刊登法院公示送達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以中國郵報、聯合報、太平洋日報為主。其中以太平洋日報為最便宜的國際航空版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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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達注意事項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有關刊登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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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投院**99年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號原告***與被告***離婚事件,如公告事項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被告之下列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1.起訴狀繕本。2.民國99年*月*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3.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股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雄院高98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OOO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整在本院第*辦公大樓家事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北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OOO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 彰院***99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婚字第00號原告***與被告***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員林鎮中正路36號)家事法庭公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99年度*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ㄧ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字第*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與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1.大陸地區配偶(如大陸地區新娘 港澳地區新娘等)
一、在台灣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台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台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憑大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
海基會也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服務專線為02-27134726。
2.東南亞地區配偶(如越南新娘 印尼新娘等)
有關我國人與外國籍(東南亞國家)配偶在台灣離婚,該外籍配偶返回其原屬國後辦理離婚登記
茲就我駐泰國代表處等五處函報該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之正確流程如下,並請轉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宣導周知:
(一)泰國:當事人應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已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 本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及我駐泰國代表處驗證後連同泰文譯本一併送由泰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據以向泰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倘該外籍配偶為緬甸籍人士,則其前 述離婚文件應先經緬甸駐泰國大使館驗證,再連同緬文譯本一併送由外交部驗證後,據以向緬國戶政單位辦理。
(二)馬來西亞: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馬文或英文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馬來西亞友誼及貿易中心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馬國國家婚姻登記局辦理離婚登記。
(三)越南: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判決離婚者免附),依次送經公證人認證、本部領事事 務局及我駐越南代表處(北越)或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南越)驗證,再將上述文件譯為越文送請越南公證處公證及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即可向其戶籍所在地 之人民委員會(司法廳)辦理離婚登記。
(四)印尼:依據印尼婚姻法規定離婚須由註冊官登記註冊始生效,印尼籍人士在台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當事人須將離婚協議書翻譯成印尼文或英文, 經我國戶政事務所登記及公證人公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驗證後,再持回印尼戶籍所在地之民事註冊局(Kantor Catatan Sipil)申報,取得離婚申報證明書,始完成手續。
(五)菲律賓:當事人備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在國內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暨其英譯本,依次送經地方法院認證、本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台北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再持該等文件赴菲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
3.若是牽涉到(中華民國以外)的案件(如日本、美國等)。
以上離婚失蹤及履行同居義務依法院指示,刊登國外航空版廣告。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我要刊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
我要刊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我想登報廣告,要如何登報,高雄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分類廣告,報紙分類廣告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99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99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年*月**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市**路**號**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99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99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99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99年*月*日至99年*月*0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99年*月*日至99年*月*日;受理處所:***、***監察人收,台北市**區**路*段*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0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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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增資減資公告報紙登報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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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公司合併之程序)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股東會之種類與召集之期限)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決議之撤銷)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董事選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監察召集股東會)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報紙刊登廣告 報紙分類廣告多少錢?要價錢
報紙刊登廣告 報紙分類廣告多少錢?要價錢?報紙廣告代理商,報紙廣告刊登,報紙廣告刊登公司,報紙廣告刊登尺寸,報紙廣告刊登費用,報紙廣告刊登價格,報紙廣告收費,報紙廣告價錢
刊登廣告直接到報社登報不是最便宜嗎?為什麼要找廣告商呢?
ㄧ般認為直接找報社刊登會比較便宜,其實不是這樣的。
台灣的報紙廣告多是代理制,一般報社並沒有承接稿件或刊登都是定價(最多是繳社價)是價格最高的,找廣告公司、廣告代理商登報最便宜。
刊登報紙公告格式及登報價錢費用?
刊登報只需刊便宜的報紙即可得到完全的法律效益。廣告刊登均以最小字刊登即可,1段稿1行(9個字)接排格式,5段稿1行(45個字)分為表格及接排格式。 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金門、澎湖、馬祖,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請來電或E-MAIL詢問。
公司代理委刊全國低價便宜公告,於刊出後寄送2-3份報紙給您做為辦理業務之用。亦可刊登於中時、自由、聯合等,但費用價格將有落差。
刊登報紙公告主要有哪些報紙?
公告登刊報紙有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等便宜的報紙尤其以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最便宜,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或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通常登最便宜且具效益的報紙即可,除非有特殊需求指定亦可指定某報刊登)。
報紙公告刊登有哪些服務項目?
公告項目主要有
清算公告(減資暨債權人公告,解散公告,公司清算公告,法院清算公告)、
籌備會公告(協會籌備會公告、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法人登記(基金會公告,社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登記,設立登記公告,法人登記變更)、
股東公告(股東常會公告、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務公告、董事會公告)、
公司公告(上市公司公告,公開發行公司公告,公司增資公告,上市上櫃公司合併公告,取得或處分公告,買回公司股份公告,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公告,公開發行新股公告,定儲利率指數調整公告,現金增資認股繳款催告)、
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公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短期補習班,證券期貨業)、
催告過戶(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公聽會公告、鄉鎮市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農會公告、學校招生、招標公告等報紙公告。
刊登報紙那種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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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遺失作廢刊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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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負責人***
使用執照遺失應如何申請補發?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8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 + 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海運提單遺失、訂單、合約書、契約書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 :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航次:***提單號碼:***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編號:1234567及OO股份有限公司配件合約書,編號:1234567特此公告 立書人***
遺失***訂購合約書號碼:1234567聲明作廢 立書人***
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不慎遺失OOO公司之訂單Q1245特此聲明作廢
遺失**汽車買賣契約書***號登報作廢 業代***
遺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預約單號123456789第一聯客戶聯(黃聯)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大致可依發生情況區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
(1)遺失空白未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最好馬上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減輕風險。(財政部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過去營業人購買的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必須送稽徵機關點收銷毀,2月1日起,營業人自行銷毀即可。)
(2)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的存根聯,但有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如果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的原收執聯影本,即得以該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來保存。
(3)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發票及統一發票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公司**-**月份發票******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登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稅籍編號******統一編號*****聲明作廢 負責人***
遺失**年**-**月份空白發票號碼********至********號(二聯式發票)計**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至cd********號(三聯式發票)計**張特此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人壽保險送金單、設立證書、印鑑登報作廢範例
聲明作廢本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遺失**人壽第*****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市**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企業有限公司***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有限公司***啟
辦理印尼護照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移民書提供)。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2吋,白色背景+光碟片)
@等通知(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護照遺失、居留證遺失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國籍:印尼 姓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1979.**.**,遺失日期:2010.**.**聲明作廢
小啟廣告登報作廢範例
***君從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已自本公司離職。***君在外一切行為,係個人任意所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自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其所從事商業相關行為與本公司無關,其對****有限公司名譽、商譽等各方面若有損害或假藉公司名義等情形,****有限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有限公司特此登報聲明中華民國99年*月*日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99年*月**日有法院開庭通知傳票,請和家人連絡***
***身分證字號:**********於99年*月**日**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個人會員證乙張會員卡號*****
遺失**高爾夫球俱樂部第**號會員卡壹張及面額新台幣*佰*拾萬元保證金收據壹張聲明作廢 會員***
遺失**機車完稅及出廠證明車架ABCD****引擎EFGH****登報作廢
畢業證書登報作廢、各類證書遺失(該去何處辦理、如何申請?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畢業證書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私立**商業專科學校不動產經營科畢業證書(**)專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 畢業證書證號(**)******五專國際貿易科***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科技大學**科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私立OO技術學院**科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大大證字第******號學位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工專(80)專第******畢業證書,學號******登報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作廢***
遺失**國中學生證*年*班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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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證、資格證明書登報作廢範例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聲明作廢
OO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7級OO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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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民事簡易庭,法院簡易庭,簡易庭判決,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簡易庭地址,三重簡易庭,士林簡易庭,中壢簡易庭,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高雄法院簡易庭,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士林法院簡易庭,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新店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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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金額
為減少煩雜的訴訟程序與縮短民眾耗費在訴訟上的時間和金錢,各地方法院自八十年七月起分別設置簡易庭,受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簡易訴訟程序、非訟及其他等案件,又因案件的性質不同,分為刑事簡易庭和民事簡易庭。
就民事方面,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其標的金額、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當事人亦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適用簡易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有關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有關以下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部分)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收到法院判決,被告仍拒不履行清償債務,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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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北院***99年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店簡字第*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一樓、第*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間返還互助會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股)領取。
二、通知書以黏貼本庭1樓牌示處,係通知此事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中院**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99年度中簡字第****號原告官***及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聲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公告,何謂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證書,存證信函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登報,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程序,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程序,法院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聲請狀,國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格式,公示送達範本,申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要件,支付命令 公示送達,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效力,刊登公示送達,如何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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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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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板橋簡易庭
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三重簡易庭
地址:24141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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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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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地址:11164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二號 電話:(02)2813-128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
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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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
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
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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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簡易庭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
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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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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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簡易庭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苗栗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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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
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
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埔里簡易庭
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
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虎尾簡易庭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
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簡易庭
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南簡易庭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
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
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
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高雄簡易庭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
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
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
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屏東簡易庭
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
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東簡易庭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基隆簡易庭
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簡易庭
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
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簡易庭
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
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金城簡易庭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畢業證書 登報作廢 費用
畢業證書 登報作廢 費用人壽保險送金單、發票(統一發票)遺失訂單、遺失合約書、海運出口提單、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格證明書、畢業證書、學生證、遺失護照、遺失居留證、印鑑、設立證書
畢業證書申請補發前,須先登報聲明原證書遺失作廢(登報內容是否含原證書證號,請先至原學校查詢確認),備妥下列文件,並填寫申請書」,至原學校教務處或註冊組辦理。
(1) 遺失登報(2) 身分證影本(3) 戶籍謄本正本
註:如何申請、該去何處辦理、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學生證掛失 學生證登報作廢範本範例
遺失**高中、***學生證、學號987654321 ***聲明作廢
畢業證書遺失廣告登報作廢範本範例
範本範例1.***遺失私立**大學(99)*大(四)*字第****號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範例範本2.遺失 私立**大學**系畢業證書(99)O字第****號本人***登報作廢
範本範例3.***遺失國立**大學 電機系(99)*字第****號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範例範本4.***遺失**高中(99)字第****畢業證書、學號123456789登報作廢
資格證明書遺失登報作廢範本範例
**高中附設進修補校99級**科資格證明書遺失作廢***
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證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證登報作廢登報作廢範本範例
遺失**縣政府核發*縣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負責人***
***遺失**市政府核發*府商聯乙字第****號營利事業登記證乙紙聲明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聲明作廢範本範例
遺失OO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字第***號聲明作廢 **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號登報作廢**有限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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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但無證明文件:若不記得買受人名稱,以致無法正確申報當期銷售額與稅額,除須至稅捐機徵機關填寫遺失統一發票專用承諾書外,在次期申報營業稅時,也必須先依帳載資料預估營業金額申報。若有低報而被查出異常者,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罰款。 另外屬於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存根聯、且無其他相當證明者,會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保存憑證按經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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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 設立證書登報遺失範本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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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 居留證登報遺失範本範例
遺失護照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線上遺失登報公告 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 短期 祭祀公業。全國版登報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線上刊登廣告以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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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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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特別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南院*98司執*字第*****號
主旨:公告應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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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ㄧ)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為發票人,以各銀行總行或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票。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經辦行,請投標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需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由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交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於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應買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受款人應記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如為支票,應加劃平行線。(二)保證金繳納收據應附入表示應買聲請狀,未附保證金繳納收據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款之票據者,其應買表示無效。(三)許其承買時,保證金抵充價款,未許承買時,通知領回保證金。(四)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時,應買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為買受表示之期限:自本院公告揭示日(民國99年7月22日)起3個月內,期間有人經本院許可應買時,公告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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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法拍土地被拍賣原因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為取回債權之債務糾紛,並透過法院來執行拍賣的房屋或土地!
如何申請查封
債權人必須先查明債務人的財產,才可以聲請查封。債權人要證明所要查封的財產是債務人所有。如果是房地產,要提出該不動產最近七日內的登記謄本。如果是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應提出稅捐處或鄉鎮區、市公所的納稅或產權證明文件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如果要查封債務人太太的財產,要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兩人是夫妻。但如夫妻有登記分別財產,就不能查封。如果查封興建中,尚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築物,應提出建築執照及起造人名冊或使用執照影本,以及基地的登記謄本,以證明產權。法官審查前述要件完備後,就定期通知債權人(但不通知債務人)實施查封。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依法繳納執行人員旅費,並導往現場查封。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可認為無執行之意思者,法官即予結案。債權人如果無法到場引導,可以提出委任書委任他人前來繳費並引導。委任書上所蓋債權人的印章要與強制執行聲請狀﹝第一張狀紙﹞所蓋印章相同,以避免冒充。查封時,預料債務人可能抗拒時,可通知警察或憲兵到場協助維護秩序。關於憲警的出差旅費,應由債權人預納,視為執行費用。查封的動產或不動產,都不能超過債權額太多,否則不予查封,以免影響債務人權益。債務人或任何人擅自取下或撕毀封條時,即觸犯刑法第一三九條之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查封房屋房子後多久開始拍賣
第一次拍賣
法院所定的拍賣期日,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以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依最高法院民國86年抗字第 1681 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最低價額,「到場」之債權人必須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執行法院始得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本件抗告人未於第六次(現最多至減價拍賣)拍賣期日到場,亦未於拍賣期日終結前為承受之意思表示,自不得於拍賣期日後再為承受之主張。」
第二次、第三次拍賣
拍賣之不動產經第一次拍賣或第二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定:「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於減定之拍賣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特別拍賣 特別拍賣程序(應買)
當第三次拍賣流標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 399 號裁判參照)在特別拍賣期間,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未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時,則會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參照)
減價拍賣
在特別拍賣期間內,債權人有聲請減價拍賣,而在減價拍賣之期日仍未拍定或債權人也不願意承受時,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就會降2成〔即打8折減價〕拍賣前會先公告14天。
第二次拍賣:如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一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二拍日期。
第三次拍賣:如再無人投標,再降2成〔即再打8折減價〕二拍流標後約14天內排出第三拍日期。此時法院會通知銀行是否進行〔應買程序〕
第四次拍賣:即是公告三個月的〔應買公告〕任何人皆可在公告期間用〔第三拍〕的底價直接向法院購買,若公告期間無人應買時法院待應買期間截止時,會排定第四拍拍賣程序。
特別拍賣:若再無人投標時,則法官會當場詢問是否有〔債權人願意承受〕若無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仍然要繳交拍賣執行費用予法院。
法拍屋投標時間
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 投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 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 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 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 之。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 (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 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 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 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 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 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 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 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法院如何鑑價
不動產鑑價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鑑價分土地、建物、其他地上物三部分,台北、士林、基隆、板橋等法院是委託民間鑑價公司鑑價,另有法院土地部分是委託地政事務所或地價評定機構,建物則委託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建築師公會不動產鑑定之價格多會與市價不相同,法院執行處會發文徵詢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不動產鑑定之價額表示意見,如債權人及債務人不表意見時,即為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
法拍屋買賣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 → 法院收狀 → 民事執行處分案 → 執行處推事排定 →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 鑑價及函地政查封登記 → 向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 第一次拍賣 → 第二次拍賣 → 第三次拍賣 → 應買公告 → 拍定或承受 → 查核增值稅 → 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納價金 →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 製作分配表 → 訂出分配日期 → 發款 → 拍定人聲請點交 → 命債務人自動履行 → 書記官現場履勘 → 強制執行點交 → 執行完畢
法院民事強制執行流程拍賣流程 (法院內部流程)
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收狀→民事執行處分案→函地政查封登記→ 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鑑價→債權債務及相關人詢價→ 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第1次拍賣→第2次拍賣→第3次拍賣→公告承買3個月→ 減價特別程序拍賣(第4次拍賣)→拍定或承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函地政塗銷登記→ 拍定人聲請點交→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書記官現場履勘→強制執行點交→執行完畢
拍賣公告內容
1 標的物-法拍屋所在地址、土地、建物面積、樓層結構、屋齡。
2 主要用途-法拍屋的主要用途。如果是自己居住,最好選擇住家。
3 土地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是以使用分區為準,通常作為住宅的土地都是屬於建築用地。
4 拍賣底價及保證金-土地與建築物合計的拍賣總底價,以及拍賣前要繳納的保證金。
5 拍賣絛件-法院是否進行點交。
6 拍賣時間地點-執行拍賣投標的時間與執行的法院。
法拍屋點交
法院公告有點交之標購物,從取得權利後即得向法院申請辦理點交。
申請點交步驟 流程 時間
拍定 → 繳清尾款(拍定後一週內)→ 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繳尾款後7-10日內)→申請點交 (一般收到證書後即可申請)→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副本送拍定人(一週後可收到)→限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十四日內)→ 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 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債務人交屋→申請再點交/(一週後再申請點交)→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 一週後可收到(約一個月)
法拍屋不點交
無權佔用:拍定人於取得權利後,需另依民法之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佔用人遷讓,必要時得另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以縮短佔用排除之時間。
租約:依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如拍賣標的物有人承租,則拍定人需依原租約條件,將房屋出租給原承租人,等租約期滿或其他得撤銷租約之事項發生才可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惟實例中依強制執行法一般有租約的拍賣標的在第二次拍賣時大多已排除租約,法院得辦理點交。
借用、抵債使用:其處理方式與無權佔用之解決方式大抵相同,屬民法侵權行為之排除。
優先購買權:依民法:共有物之共有人出賣其所有之部份時,他共有人有權依同條件優先承購之,而法院拍賣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故亦受其規範,即拍賣物之共有人如有意願依拍定價之同價位承購拍賣物,則原拍定人需將該權利讓與,取回投標金。
點交屋與不點交屋的差異處為何?
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依流程辦理並具狀法院聲請點交,待法院排訂時間安排履勘,或是強制執行,依法點交房屋,一切程序均由法院全權處理。
不點交屋就是標的物拍定後,繳清房屋所有價款,並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因房屋拍賣前即公告為不點交,於拍定後法院並不會安排點交程序。此時,除了自行與現住人(即佔用人)協商外,另可委託律師聲請佔用房屋告訴,要求返還房屋。
投標書內容
1 案號-從法拍公告上找到案件字號,然後填入「案號」的地方。
2 投標人-投標人的姓名、年齡、職業、戶籍地址、身證字號;如由代理人投標時,則必須寫明代理人姓名並簽名蓋章。
3 土地標示及願出價額-所要投標的土地標示,按照法拍公告上所註明的土地座落的地段、小段及地號填寫,並寫上你願意出的投標價,必須要高於公告的底價。
4 建物標示及願出價額-標的物的建物部分,按照法拍公告上註明的建物座落地號及建物門牌填寫,並寫上願意出的投標價,必須要高於公告的底價。
5 總價額-土地和建物出的價錢加起來的總金額。注意雖然得標與否是看投標的總價額,但土地與建物的價額卻是將來移轉時課稅的依據,最好是把土地的價錢寫比較高,建物的價錢則只要高過底價一點即可,這樣將來轉售時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情況下,如果購入的價錢(也就是你得標的價錢)比你賣出時的土地公告現值高,就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投標應備證件
投標人應備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投標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寫具委任狀委託第三人代到場投標,委任狀應註明委任、受任關係,如委任者並非律師,法律禁止委任之第三人因代理投標而收取報酬。
投標注意事項
一、投標前應申請登記簿謄本以核對資料:投標前應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該不動產的登記簿謄本,查公告資料與登記簿謄本所記載是否相同,如與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不符,可能會影響拍賣效力,而導致拍賣無效。
二、國宅及農地投標資格:國宅拍賣須具有承購國宅資格者才能購買,標購農地須具有自耕能者,投標時應出示自耕能力證明書。
三、保證金之預繳: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保證金之預納)法院保證金額定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標人可向各銀行以現金換該銀行為發票人而以臺灣銀行總行或執行法院所在地之分行為付款人的支票或匯票裝在投標袋內即可參與投標。
四、臨時建號並非合法建物:法院執行處查封違建時,均應通知地政事務所會同勘測,勘測後即由地政事務所編列臨時建號,一般投標人會誤以為是已辦登記之合法建物,其實編列臨時建號主要是在便於確定拍賣範圍,並非表示已完成保存登記。
五、違章建築所有權不一定是債務人:違章建築因未辦理保存登記,依法院處理實務認定,均以實際出資人為所有權人,如果法院執行處誤將他人違建當債務人所有,連同債務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並拍定分配價金完成後,出現真正所有權人主張拍賣無效,一旦經法院認定,則拍定人只能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因此投標前應確實查證違章建築原始出資建築人是誰。
六、優先購買權:依土地法第一○四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通知基地所有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可主張優先購買,若法院未通知,並不影響拍賣效力,但也不會影響基地所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七、詳細閱讀查封筆錄:查封筆錄是法院執行處實施查封時作成的現場概況文書資料,內容載明拍賣之不動產資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時該不動產使用情形,如有人佔或由第三人租用中應載明佔有人姓名、住址、佔有原因、存續期間、租期、租金、押金等資料,投標人都可由查封筆錄得知。
八、如何節省增值稅:節省增值稅方法是將高於底價的金額加在土地,把得標的土地金額提高,當下一次出售時土地金額如高於公告現值,就不必繳增值稅。
九、不點交之不動產:法院執行處公告不點交之不動產並不表示不可投標,投標前如能做好投資損益分析,例如得標後與占有人協調失敗要打民事官司之訴訟費、利息損失等費用均須做縝密的計劃及沙盤推演,再判斷該不動產投標是否有利可圖。
法院拍賣流標
如果第1次拍賣無人得標即宣告流標,這時,債權人如不願意承受該房屋,就減價進行第2次、甚至第3次拍賣,經過2次減價,仍未拍定也無人願意承受時,就由法院強制管理,由第三拍拍賣底標價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應買期三個月中,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特別拍賣,再無人應買,債權人只得承受,撤回案件或另行估價拍賣。
得標後,如何取得房屋所有權 ?
開標法官宣布得標後,只是代表具有優先取得不動產的權利,之後還必須經過一些手續和一段時間,才能真正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從得標後要辦的手續流程如下:
手續流程-
1.繳款(得標後7天內)-得標後,你必須在7天內依據法官開立的繳款書,將拍得的法拍屋未繳的價款繳清,才算是正式得標,法院也會發文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地政事務所及得標人。
2.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繳款後10天內)-將價款繳清後,法院會在10天內發給得標人權利移轉證書,這張證明代表你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3.申報契稅-不動產的移轉必須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果超過30天沒有申報就會受罰。
4.辦理過戶登記-申報契稅後就可以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將不動產正式登記到你的名下,並取得新的所有權狀。通常申報契稅及辦理過戶的時間在5~7天之間。
5.點交(須1~2個月)-辦理過戶之後就可以進行不動產取得,如果是空屋,直接開鎖進去就可以了;但如果有人占用,就必須具狀向法院聲請點交。如果第1次點交無法順利取得不動產,還必須要進行第2次強制點交,視情況可能要費時1~2個月。
如何辦理權利移轉流程?
1.備齊相關證件-身分證正本、影本,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及戶籍謄本。如果委託代理人幫你辦理,還必須附上委託書。
2.到地政事務所-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3.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向服務台索取土地登記申請書並填妥必要事項。
4.填寫登記清冊-向服務台索取登記清冊並按權利移轉證書上的土地及建物標示填妥。
5.排隊辦理-抽取號碼牌等候叫號辦理,將土地登記申請書連同登記清冊及相關證件交給櫃檯承辦人員,並繳納地政規費(不動產價錢的1/1000)。
6.領取新權狀-3天後即可取得新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7.契稅申報及過戶登記也可以請代書代辦,費用約10000~15000元。
停拍的原因?
1.未登報:投標前,債權人需刊登報紙拍賣公告,如未刊登或刊登時間未達法定天數。
2.未送達(或送達不合法):拍賣時應送達債務人知悉,如未送達或送達被債務人拒收或未依法定時間送達。
3.內容變更:拍賣條件有變更,通常是點交變不點交,或有租約被債權人排除,不點交變有點交。
4.內容有誤:拍賣標示內容有錯誤,也許是法院公告或報紙拍賣公告其一有誤,法院要重新公告拍賣。
5.提供擔保:債務人提供擔保,也會暫停拍賣。
6.暫緩執行: 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暫緩執行,停止拍賣三個月,可聲請兩次,計六個月。
撤回的原因?
1.和解: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還款和解條件,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回。
2.特別拍賣,最後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流標),即視為撤回;債權人要重新鑑價,才會從第一次開始拍賣,但重來時間約半年以上。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我要刊登報紙廣告-公司清算 清算人 公告範本
我要刊登報紙廣告-公司清算 清算人 公告範本
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法院資料http://www.judicial.gov.tw/)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壹、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賸餘財產分配表。
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目前配合的派報社、書局、文具店及地政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於全省各縣市約有數百家。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E-MAIL或撥服務專線委刊廣告。
傳真:02-22660730 信箱:ao79080@yahoo.com.tw
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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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落格:http://22608602.web66.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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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清算基準日訂在民國99年*月*日,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地址:*市*街*巷*弄*號,聯絡人:***,電話:*),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啟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期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先生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台北市*區*路*段*號*樓,電話02-*),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勝揚鋼模有限公司 清算人:江鐘基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本公司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於民國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OOO聯絡地址:臺北市OO路00巷0號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 致 各債權人 **實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中華民國**年*月*日
**公司公告
本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9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中華民國99年*月*日
新加坡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本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99年*月*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OOO聯絡地址:台北縣**市**路**號*樓
公司核准解散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號為:*市府***字第09900*******號,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此致各債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此致各債權人 **有限公司清算人:***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企業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號*樓之*),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特此公告。
**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催辦過戶 過戶登報-報紙分類廣告
催辦過戶 過戶登報-報紙分類廣告桃園監理站,台北監理站,板橋監理站,中壢監理站,台南監理站,高雄監理站,彰化監理站,台中監理站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一、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
(二)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二、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 申請函
(二) 法院點交函
(三) 監理站函
(四) 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監理站即可,監理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
機車汽車拒不過戶辦理註銷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機車汽車拒不過戶辦理註銷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作業流程:服務台中間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機車汽車拒不過戶辦理註銷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若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除機車、自用小型車外,其餘車輛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6.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服務中心,代理全省各大報報紙分類廣告登報。刊登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 聯合報 蘋果日報 太平洋日報 都會時報 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提供聲請人發生各項事件刊登新聞紙登報。刊登全國版及海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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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地址:臺北縣土城市福仁街49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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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監理處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 電話:02-27630155
臺北市監理處北區分處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電話:02-2831-4155
台北區監理所
地址:臺北縣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 電話:02-26884366
板橋監理站
地址:台北縣中和市中山路3段116號 電話:02-2222-7835
蘆洲監理站
地址:台北縣蘆洲市中山2路163號 電話:02-2288-6883
桃園監理站
地址:桃園市介壽路416號 電話:03-3664222
中壢監理站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394號 電話:03- 4253990
新竹區監理所
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五十八號 電話:03- 5892051
新竹市監理站
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 電話:03-5327101
苗栗監理站
地址:苗栗市福麗里福麗98號 電話:037-331806
台中區監理所
地址:台中縣大肚鄉瑞井村遊園路一段2號 電話:04-6912011
臺中市監理站
地址:臺中市北區北屯路77號 電話:04-22341103
豐原監理站
地址:豐原市豐東路120號 電話:04-25274229
彰化監理站
地址: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 電話:04-7863885
南投監理站
地址:南投市中興路201號 電話:049-2350923
埔里監理分站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博愛路9號 電話:049-2980404
雲林監理站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411號 電話:05-5335892
東勢監理分站
地址:雲林縣東勢鄉所前街5號 電話:05-6991100
嘉義監理站
地址:嘉義市保健街89號 電話:05-2770150
新營監理站
地址:台南縣新營市大同路55號 電話:06-6352845
麻豆監理站
地址:南縣麻豆鎮新生北路551號 電話:06-5723181
台南監理站
地址:台南市東區崇德路一號 電話:06-2696678
高雄區監理所
地址:高雄縣鳳山市武營路361號 電話:07-7711101
高雄市監理處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 電話:07-3613161
高雄監理處南區分處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 電話:07-2257812
旗山監理站
地址:高雄縣旗山鎮旗文路123-1號 電話:07-6613711-3
屏東監理站
地址:屏東市忠孝路222號 電話:08-7666733
恆春監理站分站
地址:屏東縣恆春鎮草埔路11號 電話:08-8892014
基隆監理站
地址: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電話:02-2451-5311
宜蘭監理站
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 電話:03- 9658461
花蓮監理站
地址: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 電話:03-8523166-9
玉里監理分站
地址:花蓮縣玉里鎮永昌里中華路427號 電話:03-8883161-2
台東監理站
地址:台東市正氣北路441號 電話:089-311539
澎湖監理站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光華里121號 電話:06-9211167
金門區監理所
地址: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 電話:08-2332407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何謂公聽會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報紙廣告刊登
何謂公聽會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報紙廣告刊登
報紙廣告刊登-公聽會程序,公聽會流程,都市更新公聽會,公聽會議程,什麼是公聽會,公聽會公告,何謂公聽會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公聽會公告通知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三天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嘉聯報紙廣告以多年刊登報紙廣告經驗,專營台灣各大報紙分類廣告登報服務。專業代理全國各大報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等各報人事公告,全省報紙分類廣告、法院公告等線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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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擬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九十八年*月*日 星期日 下午二時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區**路0000號
申請人***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公告
擬定臺北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
主旨:公告「臺北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
二、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下午00時00分
三、開會地址:臺北縣*里里民活動中心(臺北縣*里*鄰*路*號)
聯絡人: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擬定台北市**區*段*O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台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都市更新條例實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OO年OO月OO日(星期O)下午00:00。
三.開會地點:台北市*路*段*巷*號 申請人***
預定實施者:**股份有限公司
擬定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臺北市信義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99年*月*日(星期*)下午二時三十分整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信義區*路*段*巷*號*樓(**建設都市更新服務處)申請人***
預定實施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擬定臺北縣板橋市**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臺北縣板橋市**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99年*月*日晚上7時。
三、開會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公園活動中心)
實施者**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月*日
擬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公告
主旨:公告擬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公聽會召開時間、地點。
說明:
一、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開會時間:九十九年*月*日下午七時。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區**路*號(臺北市**國中)
實施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傳真:02-22660730 信箱:ao79080@yahoo.com.tw
電話:02-22616645 曾小姐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報紙登報-聯合報登報遺失 蘋果日報登報作廢
報紙登報-聯合報登報遺失 蘋果日報登報作廢
遺失登報,支票遺失登報,畢業證書遺失登報,遺失登報作廢,證件遺失登報,股票遺失登報,學生證遺失登報,身分證遺失 登報,營利事業登記證遺失登報
保險送金單遺失登報廣告、設立證書遺失作廢、訂購合約書掛失遺失、契約書掛失聲明、印鑑證明遺失掛失 範例範本
遺失內政部核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設字第**********號登報作廢中華民國******交流協會負責人***
***遺失**房屋租賃現況說明書編號N******聲明作廢
遺失使用執照**O工管(使)字第*****號登報聲明作廢所有權人:***
遺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字第******號證明書副本一份(含契約書及明細表)聲明作廢****(股)公司 ***
本人***遺失**生前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權狀編號:*********,今聲明作廢。
聲明作廢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OO人壽第00000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遺失***識別證乙枚員工編號*****登報作廢***
本行號用於商業登記用之行號印鑑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商行 ***啟
OO市OO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OO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 OO企業有限公司 OOO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OOO有限公司 OOO啟
遺失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用公司及代表人印鑑聲明作廢。**旅行社代表人***
提單遺失掛失廣告、訂單遺失登報作廢 登報範例範本
****股份有限公司由**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船名**航次*****提單號碼HA***********-**,今因提貨單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
遺失OOO海運出口提單 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OO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 :1234567890。船名: 航次: 特此申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000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 有限公司 遺失OO公司所簽發,編號: 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OOO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股份有限公司三張正本提單S/O:**** B/L No.:TPE******聲明作廢 將來如有任何問題本公司願負一切責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印尼護照遺失登報 居留證遺失廣告 聲明作廢範例範本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小啟廣告 登報聲明
***君從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已自本公司離職。***君在外一切行為,係個人任意所為,概與本公司無關,自中華民國99年*月*日起其所從事商業相關行為與本公司無關,其對****有限公司名譽、商譽等各方面若有損害或假藉公司名義等情形,****有限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有限公司特此登報聲明中華民國99年*月*日
茲因本公司銀行帳戶印鑑章(曾用於**銀行**分行),保管人尚未繳回為避免挪用他途,特此公告,聲明作廢。**股份有限公司啟。
畢業證書作廢掛失、學生證作廢登報、資格證明書作廢聲明 作廢範例範本
遺失私立******學校****科畢業證書,本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系畢業證書 聲明作廢
本人***畢業於**大學***遺失畢業證書特此登報作廢證號:(**)*字第****號
遺失私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身分證字號:E1234567899於**年**月**日高雄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學年度**號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統一發票登報掛失 遺失範本範例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 聲明作廢 掛失廣告範本範例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OOO
OO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00OOO字第0000號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OOO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00A0000000號 登報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立案證書、遺失提單、遺失契約書、遺失訂單、統一發票、小啟廣告、人壽保險送金單、印鑑及設立證書、遺失護照居留證、畢業證書、學生證遺失、資格證明書、遺失使用執照。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我要登廣告以便宜的都會時報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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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股票遺失).法拍屋拍賣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分別財產制.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基金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等各類報紙廣告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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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便宜登報作廢費用 多少錢-自由時報廣告費用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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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印鑑作廢聲明
本行號用於商業登記用之行號印鑑及負責人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商行 ***啟
OO市OO協會遺失印鑑及設立證書,聲明作廢
遺失OO商業銀行專用印鑑登報聲明作廢 OO企業有限公司 OOO
本公司用於公司登記用之公司印鑑遺失聲明作廢 OOO有限公司 OOO啟
遺失交通部觀光局登記用公司及代表人印鑑聲明作廢。**旅行社代表人***
提單遺失切結書,可以請船務公司貨船公司提供制式的格式給您填寫。內容大概就是說明-提單號碼、何時出口、從哪個港口出到哪個港口最好再附上packing + invoice。再說明貴公司願意押票一年(最好註明票號.金額.到期日) ,再請船務公司或是船公司再發一套提單。如果發生重複提貨或是因此造成損失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法律上的權利。如是發Forwarder HB/L 3張正本遺失請您再登報作廢(需連續登報三天)。
海運提單遺失
****股份有限公司由**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船名**航次*****提單號碼HA***********-**,今因提貨單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
遺失OOO海運出口提單 船名:**航次:**提單號碼:**聲明作廢 **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遺失OO有限公司之正本提單,提單號碼 :1234567890。船名:**航次:**特此申報作廢**股份有限公司
000公司遺失海運出口提單船名: 航次: 提單號碼: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茲因**有限公司遺失**公司所簽發,編號:******之全數正本載貨證券,特此公告,聲明作廢。***有限公司
印尼護照辦理及居留證遺失
1.本人或代理人(雇主或仲介) 須帶遺失報案證明
2.填寫申請書並在申請書
3.送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
護照影印本
正本與影印本
出生證明之影印本
報案證明正本(須由當地市警局外事科合發)
登報(任何報社須登一日)
照片四張 (2吋,白色背景 + 光碟片)
@等通知 (約三個月後)
@照相後一個禮拜取件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護照遺失、居留證遺失登報作廢範例範本
遺失護照及居留證國籍:印尼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居留證號:CD00123456聲明作廢
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國籍印尼,原因日前於雇主家中不慎遺失特此登報作廢聲請補發護照
遺失護照姓名OOO護照號碼:AQ123456出生年月日:1984.01.01,遺失日期2010.01.01聲明作廢
學生證遺失作廢範例、畢業證書登報、各類證書遺失(該去何處辦理、如何申請?該準備哪些資料?因每個學校做法不一樣登報內容最好向學校問清楚,有的學校不須登報。)
軍人身份証遺失 畢業證書 學生證遺失
遺失私立******學校****科畢業證書,本人***聲明登報作廢
**遺失**技術學院**系畢業證書 聲明作廢
本人***畢業於**大學***遺失畢業證書特此登報作廢證號:(**)*字第****號
遺失私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聲明作廢
***身分證字號:E1234567899於**年**月**日高雄遺失軍人身份証,聲明作廢
遺失**國中畢業證書**學年度**號畢業證書登報作廢
發票及統一發票 聲明作廢範本範例
遺失OOO公司0-0月份發票ab000000 扣抵聯收執股聯各一張 登報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OOO
遺失OO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購買証一張 稅籍編號0000 統一編號000000000 聲明作廢 負責人 OOO
遺失00年0-0月份空白發票號碼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二聯式發票)計000張及空白發票號碼cd00000000至cd0000000號(三聯式發票)計000張特此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OOO
欲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正本,請具申請書、房屋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等)、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及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報紙全張乙份(原使用執照遺失登報作廢應詳刊使用執照年度、字號及執照類別),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等證明文件登報作廢聲明範例範本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證號96A1234567號聲明作廢OOO
OO縣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字號00OOO字第0000號 聲明作廢 OO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OOO
遺失內政部核發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正本字號內營室業字第00A0000000號 登報作廢 OO有限公司 負責人OOO
立案證書 說明書 證明書 契約書 人壽保險送金單
遺失內政部核發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設字第**********號登報作廢中華民國******交流協會負責人***
***遺失**房屋租賃現況說明書編號N******聲明作廢
遺失使用執照**O工管(使)字第*****號登報聲明作廢所有權人:***
遺失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字第******號證明書副本一份(含契約書及明細表)聲明作廢****(股)公司 ***
本人***遺失**生前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權狀編號:*********,今聲明作廢。
聲明作廢本人OOO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9 遺失OO人壽第00000號首期送金單一份聲明如虛偽至公司或他人權益受損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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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 範例範本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 範例範本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00)教四字第00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街000號0樓000號0樓
申請人姓名-OOO
申請人住所-
申請人戶籍地址-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 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社會關係◆教育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辨識個人者-姓名、住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 個人描述-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校紀錄-就讀學校
學生紀錄-學習過程、考試成績或其他學習紀錄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1.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O年 2.人事管理:O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可攜式儲存設備上,並定期拷貝。
(三) 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四)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公告
依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基本資料:
1.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2.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98年00月00日(97)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
3.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路O段00巷00號
4.設立人姓名:OOO
5.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6.設立人戶籍地址:臺北市OO區OO里00鄰OO路O段00巷00弄0號0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客戶服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五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問卷回收、電話訪談、民眾上網登錄、公示資料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公告
主 旨:公告本班取得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核發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核發日期及字號:98年00月00日北市教社字第09800000000號
1. 補習班全名-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字號及證明文件
班址所在-
設立人姓名-
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設立人戶籍地址-
三、 個人資料之登記項目: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生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資料檔:0年;員工資料:00年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家長、學生報名表提供,員工資料自行登錄
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櫃檯行政人員:OOO
刊登公告無論您在北市、北縣或中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離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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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公告通知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文理補習班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7日台社(一)字第097024725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於97年12月15日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發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復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指定適用之對象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應於98年6月30日前來府辦理登記。
四、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之規定,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
五、本案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或「直轄市或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補習班登記/變更申請書下載
文理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
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貳、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
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
參、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變更登記)後,應繳納規費如下:
一、核准登記:新台幣500元。
二、變更登記費:新台幣200元。
三、發給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四、換發、補發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肆、表格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一)補習班全名:填寫補習班全名,如為公司設立者,請填寫○○公司附設○○補習班;如補習班為連鎖性質,請填寫○○補習班○○分班。
(二)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填寫立案核准文號,並檢具立案證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習班所在地:應同補習班立案班址。
(四)設立人姓名:應同補習班設立人(代表人)姓名,倘為外國人應填寫英文全名。
(五)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填寫手機號碼、住家及班址電話以及電子郵件信箱。
(六)設立人戶籍地址:填寫補習班設立人戶籍所在地。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請就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依其性質分類後填寫。如:學員資料檔案、廣告郵寄名單等。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文理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須登記取得執照
為避免補習班將學生個人資料濫用或轉賣他人,教育部日前公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要求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補習班必須向各縣市教育局(處)登記取得執照,才能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運用,並提出安全維護計畫,以保護學生隱私。
教育部公佈「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後將改變補習班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必須更為嚴謹,經政府立案的文理短期補習班,應研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明定個人資料使用範圍、使用權限及管理方式,並指定專人進行資料稽核、管理電腦設備,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並獲通過,才能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並負起保密責任。教育處強調,未辦理登記者,將可處補習班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未申辦之文理補習班應儘速來府辦理登記,並於申辦時檢具下列資料:
(一)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
(二)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相關資料表件,可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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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短期補習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第4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為前條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執行職務所必要。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四、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5條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短期補習班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第6條 短期補習班經申請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其申請書各欄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7條 短期補習班經撤銷或廢止立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撤銷或廢止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並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短期補習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執照;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照。
第8條 短期補習班停辦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停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恢復營業時,亦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第9條 短期補習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公告事項,並供查閱。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或其他文件代替之。
第10條 當事人行使本法第四條之權利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提出委託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定得不公告之事項。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第12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前條所定得拒絕之情形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依限處理者,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補習班相關人員陪同下為之。
第13條 短期補習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安全方面:(一)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存且視需要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存取紀錄。(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定期拷貝,並由專人保管。(三)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二)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情形是否與原檔案相符。(三)實施稽核人員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三、設備管理方面:(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並應加強天然災害、意外及其他外部系統入侵之安全防護措施。(二)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重要或需永久保留之備份,應有異地存放、專用防火或其他保險設施等。(三)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應指定專人在場,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防止個人資料外洩。(四)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應確實刪除電腦硬體設備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檔案資料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基準繳納審查費或執照費:一、核准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15條 短期補習班提供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費用。
第16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17條 短期補習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或辦理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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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公司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作 業 內 容
預 計 時 間
.公司解散登記 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 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刊報紙公告,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一段稿收費13元,五段稿45個字收費25元起(1字低於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都會時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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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您在北部、中部、南部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
本公司接收到傳真內容後會與您連絡(傳真請留您的聯絡電話及姓名),免費打稿、免費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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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報紙登報
私立○○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公告-範本範例
本班業已依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向OO縣政府申請登記並取得「OO縣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核准登記內容請參照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
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00)O市教O字第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OO市OO區OO街00號
設立人︰OOO設立人電話︰00-00000000
設立人戶籍地址︰OO市OO區OO街00號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學生資料
資料保有目的︰學生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
個人資料範圍︰學生姓名、住址、電話、出生年月日、聯絡人
保存期限︰五年
蒐集方法︰填寫報名資料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收受人︰無
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維護人員︰000
教育部公佈「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為避免防止學生個人資料外洩.補習班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要更為嚴謹,以保障民眾隱私或發生詐騙事件。教育部研擬通過的「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將要求補習班必須向政府登記,並研擬一套個人資料保護計畫,才可進行個人資料管理,如果任意將學員個資外洩或轉賣,將被處以罰鍰或撤銷登記。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依各縣市政府公告辦法:
應向當地各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核准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並將詳細內容刊載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並依法規定將公告事項登於新聞紙。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需連刊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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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財產清冊一份。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資料來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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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刊登報紙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財產清冊一份。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資料來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一段稿收費13元,五段稿收費40元(1字低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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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等公告刊登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辦理。
http://www.yp123.tw/server_list.asp?pid=51
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公告
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000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000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第3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二.代表法人之董事:000。三.董事印鑑
一段稿收費13元,五段稿收費40元(1字低於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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