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 範例範本

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公告 – 範例範本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00)教四字第00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街000號0樓000號0樓
申請人姓名-OOO
申請人住所-
申請人戶籍地址-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 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社會關係◆教育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辨識個人者-姓名、住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 個人描述-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校紀錄-就讀學校
學生紀錄-學習過程、考試成績或其他學習紀錄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1.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O年 2.人事管理:O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可攜式儲存設備上,並定期拷貝。
(三) 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四)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公告
依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基本資料:
1.補習班全名:臺北巿私立OO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2.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98年00月00日(97)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
3.補習班所在地:臺北市OO區OO路O段00巷00號
4.設立人姓名:OOO
5.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6.設立人戶籍地址:臺北市OO區OO里00鄰OO路O段00巷00弄0號0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員、非學員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客戶服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非學員資料管理五年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客戶提供、問卷回收、電話訪談、民眾上網登錄、公示資料
八、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OOO

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公告
主 旨:公告本班取得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
依 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核發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核發日期及字號:98年00月00日北市教社字第09800000000號
1. 補習班全名-台北市私立OO文理電腦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字號及證明文件
班址所在-
設立人姓名-
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設立人戶籍地址-
 三、 個人資料之登記項目: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1.學生資料檔2.員工資料檔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學生資料管理,人事行政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 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個人資料檔案之保存期限-學生資料檔:0年;員工資料:00年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家長、學生報名表提供,員工資料自行登錄
個人資料檔案利用範圍-學生報名學習紀錄管理,成績登記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個人資料檔案維護人員職稱及姓名-櫃檯行政人員: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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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 星期四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公聽會舉辦流程時機


1.事業概要申請前

2.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3.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期間及公展期間。

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併送時,擬定期間之公聽會可一併辦理。除公展期間由主管機關為主辦單位外,其餘均由實施者主辦。



公告通知

1.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2.確認公聽會舉辦之場地與時間,建議選擇於更新單元附近且可容納多數人之場所。時間需在公告後十日以上才能舉辦公聽會。

3.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於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4.由主辦單位對所有與會者發出開會通知,以通知到達為主,建議採書面通知方式為宜。

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文理補習班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

主旨:檢送「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及相關表件」各乙份,請貴班儘速依說明來府辦理登記,以免違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12月17日台社(一)字第097024725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已於97年12月15日台參字第0970245402B號令發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復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3條之規定,指定適用之對象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應於98年6月30日前來府辦理登記。

四、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以未經核准登記或許可論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之規定,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以上十萬以下罰鍰。

五、本案附件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或「直轄市或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補習班登記/變更申請書下載

文理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

壹、核准登記申請須知


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貳、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

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



參、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變更登記)後,應繳納規費如下:

一、核准登記:新台幣500元。

二、變更登記費:新台幣200元。

三、發給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四、換發、補發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肆、表格填寫說明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一)補習班全名:填寫補習班全名,如為公司設立者,請填寫○○公司附設○○補習班;如補習班為連鎖性質,請填寫○○補習班○○分班。

(二)立案核准文號及證明文件:填寫立案核准文號,並檢具立案證書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習班所在地:應同補習班立案班址。

(四)設立人姓名:應同補習班設立人(代表人)姓名,倘為外國人應填寫英文全名。

(五)設立人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填寫手機號碼、住家及班址電話以及電子郵件信箱。

(六)設立人戶籍地址:填寫補習班設立人戶籍所在地。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請就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依其性質分類後填寫。如:學員資料檔案、廣告郵寄名單等。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文理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須登記取得執照

文理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須登記取得執照


為避免補習班將學生個人資料濫用或轉賣他人,教育部日前公布「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要求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補習班必須向各縣市教育局(處)登記取得執照,才能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運用,並提出安全維護計畫,以保護學生隱私。

教育部公佈「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後將改變補習班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必須更為嚴謹,經政府立案的文理短期補習班,應研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明定個人資料使用範圍、使用權限及管理方式,並指定專人進行資料稽核、管理電腦設備,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並獲通過,才能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並負起保密責任。教育處強調,未辦理登記者,將可處補習班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未申辦之文理補習班應儘速來府辦理登記,並於申辦時檢具下列資料:

(一)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申請

(二)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四)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相關資料表件,可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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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第3條  短期補習班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執照。

第4條  短期補習班申請為前條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應記載事項有欠缺。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執行職務所必要。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不符本辦法規定。四、未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5條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短期補習班應將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並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第6條  短期補習班經申請登記並領得執照後,其申請書各欄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7條  短期補習班經撤銷或廢止立案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撤銷或廢止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表,並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短期補習班為前項終止登記之申請時,應向主管機關繳銷執照;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執照。

第8條  短期補習班停辦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停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恢復營業時,亦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第9條  短期補習班應備置簿冊登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列公告事項,並供查閱。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或其他文件代替之。

第10條  當事人行使本法第四條之權利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提出委託授權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11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當事人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所定得不公告之事項。二、有妨礙職務執行之虞。三、有妨害第三人重大利益之虞。

第12條  短期補習班除有前條所定得拒絕之情形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依限處理者,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時,應於該補習班相關人員陪同下為之。

第13條  短期補習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安全方面:(一)個人資料檔案之存取,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存且視需要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存取紀錄。(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定期拷貝,並由專人保管。(三)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應用程式,不得留置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核方面:(一)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指定專人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二)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情形是否與原檔案相符。(三)實施稽核人員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三、設備管理方面:(一)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主機、週邊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等電腦設備,並應加強天然災害、意外及其他外部系統入侵之安全防護措施。(二)應建立備援制度,對於重要或需永久保留之備份,應有異地存放、專用防火或其他保險設施等。(三)更新或維修電腦設備時,應指定專人在場,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及防止個人資料外洩。(四)電腦設備報廢或不使用時,應確實刪除電腦硬體設備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檔案。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檔案資料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設定密碼。(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第14條  短期補習班依本辦法申請登記及發給執照,應依下列基準繳納審查費或執照費:一、核准登記: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二、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百元。三、發給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四、換發或補發執照: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15條  短期補習班提供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閱覽、補充、更正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費用。

第16條  本辦法有關書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17條  短期補習班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料安全防護教育訓練或辦理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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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公司清算結束程序

公司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作 業 內 容
預 計 時 間
.公司解散登記 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 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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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報紙登報

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報紙登報

私立○○短期補習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公告-範本範例
本班業已依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向OO縣政府申請登記並取得「OO縣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核准登記內容請參照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http://bsb.edu.tw/)。

OO市私立OO文理短期補習班
立案核准文號︰(00)O市教O字第000000000號
補習班所在地︰OO市OO區OO街00號
設立人︰OOO設立人電話︰00-00000000
設立人戶籍地址︰OO市OO區OO街00號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學生資料
資料保有目的︰學生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
個人資料範圍︰學生姓名、住址、電話、出生年月日、聯絡人
保存期限︰五年
蒐集方法︰填寫報名資料
國際傳遞個人資料收受人︰無
檔案利用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維護人員︰000

教育部公佈「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為避免防止學生個人資料外洩.補習班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要更為嚴謹,以保障民眾隱私或發生詐騙事件。教育部研擬通過的「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將要求補習班必須向政府登記,並研擬一套個人資料保護計畫,才可進行個人資料管理,如果任意將學員個資外洩或轉賣,將被處以罰鍰或撤銷登記。

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維護公告,依各縣市政府公告辦法:
應向當地各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核准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並將詳細內容刊載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並依法規定將公告事項登於新聞紙。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需連刊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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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財產清冊一份。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資料來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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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刊登報紙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刊登報紙
一、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附送之文件:(第 2 至 9 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捐助及組織章程一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捐助人會議紀錄(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未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第一屆董、監事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全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 (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財產清冊一份。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全體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1 , 000元。

二、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0000000。 (2) 法 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二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台北市0000000000變更為台北市0000000000。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四、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 第0屆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董、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 代表法人之董事:000。 (3) 董、監事印鑑(新任董、監事印鑑)或(連任董、監事 000及新任董、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 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 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新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新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連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法人董、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 第0屆董、監事000因.....辭任,繼任董、監事000變更登記。 (2) 繼任董、 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 3 至 5 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董、監事會議紀錄一份(董、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董、監事名冊一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繼任董、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一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辭任董、監事之辭任書。

繼任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二份)。

繼任董、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原任董、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六、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00000 0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七、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00條經貴院00年度法字第000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一份。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一份。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一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八、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 本)。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九、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記錄。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印鑑式正本二份。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一份。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十一、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民事訴訟狀一份或於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資料來源http://tcd.judicial.gov.tw/record_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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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 星期一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等公告刊登

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辦理。
http://www.yp123.tw/server_list.asp?pid=51

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公告
發文日期:00年0月0日發文字號:0院00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000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000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貳.變更登記事項:一.第3屆董事姓名及住所如下…。二.代表法人之董事:000。三.董事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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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如何申請成立基金會籌備會 - 刊登報紙廣告

籌備會公告 協會學會公告 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招募會員公告 徵求會員 基金會公告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 財團法人公告 社團法人基金會公告 聲起辦理社團法人協會變更登記公告登報 法人登記簿 法人登記證書http://www.yp123.tw/server.asp?type=179

一、申請須知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如何申請成立籌備會基金會--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資料來源 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籌備會公告


00年0月00日OO字第0000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依據「OOOOOOO」,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二.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一.經政府機關或其他單位核准設立之團體、機構、組織:二.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外國人士在我國有居留權資格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可成為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號**樓之00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向前項地址索取勝附回郵信封)主任委員

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X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xxxxxxxxxx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XX路XXX號X樓,電話:0000-0000,聯絡人:XXX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XXX



籌備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98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98年1月11日起至 民國99年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OOO



徵求會員公告

台灣OO會徵求會員准予設立文號:內政部98.07.01台內社字xxxxxxxxxx號

本會宗旨:ooo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成立大會前最後申請日期:98年O月O日地址:台北市OO路O段O號 電話:07-xxxxxxx 傳真:07-xxxxxxx



發展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 啟示公告

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

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OOOOOO。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

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秘書:000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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